為發揮績效評價的引導和激勵作用,促進經營績效持續提升,集團公司近日出臺了《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績效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建立起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對集團公司各相關單位進行經營績效評價。
《辦法》將集團公司職能管理部門、分子公司、工程建設項目部、前期工作組等單位均納入績效評價當中,宏興股份公司對其直屬單位實施績效評價。按照業務特點,被評價的單位分為七個類別:行政管理部門、黨群管理部門、業務部門、子公司、費用單位、工程建設項目部及項目前期工作組,并由企管信息部提出評價單位分類表。各類別按照不同的績效評價指標進行評價。
在績效評價指標基準值的確定上,《辦法》規定,子公司按照績效指標的特點和可比性,以計劃值、行業水平、行業平均變化情況或本公司歷史水平作為評價比較基準;其他六類則主要通過實際完成情況與計劃、要求和期望作為基準進行對比。
《辦法》規定,績效評價周期分為半年度和年度,年度評價為全面評價,半年度評價為部分指標評價。績效評價標準分值為100分,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和較差四個等級。《辦法》指出,被考評單位評價指標中有3個指標得分為設定標準分下限時,評價等級在考核得分對應等級基礎上再降一個等級。
《辦法》還明確提出了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各單位績效評價報告經集團公司審核后報送組織人事部門,作為集團公司優化各單位領導班子配置、班子成員崗位及職級調整的主要依據;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和薪酬分配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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