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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5-04-21
關于印發《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民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銀發〔2025〕57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廳(局),各有關社會組織:
 
為預防恐怖融資及有關違法犯罪活動,規范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對《社會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發〔2017〕261號文印發)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民 政 部
 
2025年3月28日
 
《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恐怖融資及有關違法犯罪活動,防范社會組織恐怖融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通過籌集和使用資金開展公益活動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民政部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社會組織定期開展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時更新對社會組織面臨的恐怖融資風險的認識,識別相關恐怖融資風險的性質。
 
開展社會組織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時,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同時審查相關社會組織所采取的防范恐怖融資風險措施的完備性。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按照風險為本方法,基于社會組織恐怖融資風險狀況,采取與風險相適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對于識別為低恐怖融資風險的社會組織,如果已經充分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落實內部控制措施,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對其采取的措施以反恐怖融資宣傳培訓為主,可以不采取其他措施。對于可能面臨恐怖融資風險的社會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監督、監測有關社會組織的合規情況,防止其被恐怖活動組織或者恐怖活動人員利用進行融資。
 
對社會組織采取恐怖融資風險防范措施前,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以及社會組織內部治理對恐怖融資風險的緩釋作用,避免相關措施影響社會組織合法活動。
 
第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開展反恐怖融資宣傳培訓,引導社會組織提高反恐怖融資意識。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推動金融機構了解社會組織功能、特征及其恐怖融資風險狀況,指導金融機構按照風險為本方法對社會組織采取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與民政部門依法共享社會組織的登記信息、管理信息、財務信息、項目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律法規授權可獲取的資金交易信息和風險信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設區的市級以上分支機構發現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按規定向社會組織開展調查,并將調查結果通報相關民政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民政部門有合理理由懷疑社會組織涉嫌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相互通報情況。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依法開展社會組織反恐怖融資國際合作。
 
第九條 社會組織應當提高對恐怖融資風險的認識,加強內部控制程序和財務管理措施,完善內部治理,提高自身業務和資金的透明度,防止被恐怖融資或其他非法活動利用。
 
第十條 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開展資金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在境外開展活動時應關注相關地區的恐怖活動及恐怖融資風險狀況。
 
社會組織與境外非營利組織建立合作關系或者發生資金交易時,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確認境外非營利組織的身份、業務、資質和信譽狀況,評估其是否有能力將資金用于公益目的,防止被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利用進行融資。
 
社會組織與境外非營利組織在我國境內合作開展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社會組織涉嫌恐怖融資活動,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民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依法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的境外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規定。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施本辦法的,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民政部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社會組織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銀發〔2017〕261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上一條:關于印發2025年工業和信息化標準工作要點的通知
下一條:關于做好2025年工業和信息化質量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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