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區域的供熱規劃確定。當其熱負荷可由區域熱電站或區域鍋爐房供熱時,不應單獨設置鍋爐房。
(2)鍋爐房設計,應根據水泥回轉窯工廠總體規劃,做到遠近期結合,以近期為主,適當留有擴建余地。對改建、擴建工程,應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設備和管道。
(3)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鍋爐房的位置,應靠近熱負荷中心,以及投資、經營、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上經濟合理等因素確定。宜設在廠前區附近,或主要用熱建筑物與廠前區之間地勢較低的地方。
②鍋爐房位置應設在廠前區、生活區常年或冬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并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③鍋爐房附近應設置存放5~10d用煤的煤堆場和3~5d排除灰渣用的灰堆場。堆場的位置應方便運輸、有利防塵、符合防火要求。當鍋爐房采用聯合上煤、聯合除渣時,還應有運煤、除渣設施用地。
④鍋爐房與鄰近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枠的規定。
(4)鍋爐臺數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鍋爐房內相同參數的鍋爐臺數不宜少于兩臺。當選用一臺鍋爐能滿足熱負荷和檢修要求時,可只設置一臺。鍋爐房的鍋爐總臺數,每種爐型(蒸汽鍋爐與熱水鍋爐)不宜超過兩臺,當選用多臺鍋爐時,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②為嚴寒地區的生產建筑采暖及除塵設備保溫供熱,應設有備用鍋爐。陶粒砂回轉窯
③生活供汽應設備用鍋爐。陶粒砂回轉窯
④一般寒冷地區采暖鍋爐不設備用,但其中一臺停止運行時,其余設備應滿足60%~75%熱負荷的需要。
⑤以水泥回轉窯窯尾余熱發電抽汽作為采暖、生活用汽熱源,當只有一臺余熱發電窯時,應設備用鍋爐。
⑥對于采暖、生活用汽熱負荷較小的礦山工業場地或廠區鍋爐房,宜選用兩臺蒸汽鍋爐,并設置汽水換熱裝置。
(5)以熱電廠抽汽作為水泥廠采暖、生活用汽熱源時,應設置汽水換熱站或采取減壓措施。汽水換熱器的容量、臺數,應根據采暖總熱負荷確定。嚴寒地區換熱器應設備用,一般地區可不設備用。當任何一臺換熱器停止運行時,其余設備應能滿足60%~70%熱負荷的需要。
(6)鍋爐房控制室應有較好的朝向,其觀察窗對觀察鍋爐應有較好的視野。折合12蒸噸以下鍋爐房,宜設置化驗室、維修間和生活間。陶粒砂回轉窯
(7)鍋爐總容量折合小于12蒸噸的鍋爐房,每臺可單獨設置機械上煤、機械除渣裝置。嚴寒地區鍋爐總容量折合等于或大于12蒸噸,或一般寒冷地區要求機械化程度較高的鍋爐房,從煤堆場到鍋爐房內運煤,宜采用間歇機械化設備裝卸和間歇機械化設備運煤。鍋爐除渣宜采用聯合除渣機。
(8)鍋爐房的鼓、引風機應設在廠房內。鼓、引風機設在室外時,應設有防雨、消聲等措施。鼓風機不應放在鍋爐間內。陶粒砂回轉窯
(9)鍋爐房煙囪高度、個數及煙塵、SO2排放濃度,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枟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枠的規定。
(10)鍋爐房應按其規模、供熱對象分別設置計量儀表檢測,包括供蒸汽量、供熱量、燃料消耗總量、原水消耗總量、凝結水回收量、熱水系統補給水量及總耗電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