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鞍山市菱鎂行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制定了《鞍山市2024年度上半年菱鎂礦產量控制指標預分配方案》,《方案》要求礦山企業開采的菱鎂礦石、用于加工或浮選的低品位礦石和基建剝巖等礦產資源按規定全部納入菱鎂礦產量控制指標。并明確規定海城市上半年菱鎂礦產量控制指標為488.4萬噸/半年、岫巖縣指標為79.1萬噸/半年。同時,要求海城市、岫巖縣政府要簽訂責任狀,按照省統一要求嚴格執行菱鎂礦產量控制指標。而政府部門在將指標分解下達給礦山企業時,原則上分配給企業的指標不得超過其證載規模的50%,然后按要求與礦山企業簽訂責任狀。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山企業,將不會分配到指標: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的;已被政府關閉的;有關部門明確要求停產整改的。
(2)未完成存量礦石填報或經有關部門調查存量礦石報送情況不屬實的。
(3)經全省菱鎂行業專項整治,不符合整改要求需退出的;暫達不到專項整治要求,限期停產整改的。
(4)長期停產,不具備生產條件的。
遼寧省2024年度菱鎂礦產量控制指標目前尚未下達,上述指標分配方案如與省規定不一致,將及時進行調整。(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