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8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十三條中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刪去第九十七條第二款。
三、將第九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客運班車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運行的;
(三)擅自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的;
(五)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六)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七)開展定制客運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發車前對旅客進行安全事項告知的。
違反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許可。
客運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許可。”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