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統一超低排放評估監測程序和方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近日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水泥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以下簡稱《技術指南》),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1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按照要求對有組織排放情況開展評估監測。
水泥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責任主體,對超低排放工程質量和評估監測內容及結論負責;監測機構應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圍繞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技術指南》強調,需規范設置監測采樣口位置和采樣平臺,手工監測采樣點位及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安裝點位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及附件中采樣口和采樣平臺設置規范化要求。
在評估監測程序方面,《技術指南》提出,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技術機構在開展現場評估監測前應對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對資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可開展現場勘查。完成現場評估監測,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編制評估監測報告,給出明確的評估監測結論和建議。
在開展現場評估監測與編制評估監測報告方面,《技術指南》強調,現場監測工作應在穩定生產狀況和工況下進行,監測煙氣中的顆粒物等污染物濃度及煙氣溫度、濕度等煙氣參數;同時,評估監測報告的編制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現場評估監測基本條件預評估、監測方案、有組織排放指標限值符合性分析、評估監測結論與建議等。
針對水泥超低排放評定方法,《技術指南》要求企業或接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根據評估監測情況,出具評估監測報告,評估企業有組織是否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給出明確評估結論。水泥窯煙氣在基準含氧量10%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為每立方米10毫克、50毫克、100毫克;所有排氣筒顆粒物排放限值為每立方米10毫克;氨排放限值為每立方米8毫克;無組織排放規范化治理,評定為合格,滿足超低排放要求。認定為未達到超低排放的,對達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環節,提出具體改進建議,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和時間計劃,整改完成后針對具體環節再次開展評估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