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就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制定了相應標準。
通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平方米平均稅額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蘇、浙江、福建、廣東4省各30元;遼寧、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四川、重慶7省市各22.5元;廣西、海南、貴州、云南、陜西5省區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龍江3省各17.5元;內蒙古、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6省區各12.5元。
通知指出,各地依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上款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縣級行政區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的適用稅額可適當低于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
通知還規定,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中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