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我市鎂制品企業環境污染問題,鞏固前期治理成果,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按照中央環保督察“舉一反三、邊督邊改”的工作要求以及市政府總體工作部署,從5月25日起全市開展鎂制品企業環境治理。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治理范圍
全市鎂制品企業。涉及其他行業企業爐(窯)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一并納入整治范圍。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鎂制品企業環境治理工作,遏制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嚴格控制新增產能,淘汰落后產能,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三、鎂制品企業復產環境治理標準
1.環保手續齊全。
2.爐(窯)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污染物濃度達標排放;
3.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礦石、鎂砂散料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4.破(粉)碎、篩分、均化、輸送、混料、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產生粉塵的環節要進行封閉,防止粉塵無組織排放,配套建設布袋等除塵設施,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同時生產車間及爐體要封閉,廠區及主要道路要硬化,減少揚塵污染。
四、鎂制品企業復產驗收程序
停產企業復產要向屬地縣(市)區環保部門提出書面復產申請,經驗收合格后可恢復生產,未達到標準要求的繼續停產整治。
對正在生產的企業各縣(市)區環保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復產標準的可繼續生產,不符合標準的停產整治。停產整治企業復產按照上述復產驗收程序進行。
五、鎂制品企業環境治理標準
1.鎂制品企業(含復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暫按以下標準執行,待國家或省出臺新的行業排放標準,按照新標準執行。
重燒鎂砂窯、輕燒鎂砂窯、電熔鎂砂窯等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即煙(粉)塵濃度排放限值為200mg/m3、二氧化硫濃度排放限值為850mg/m3,其他爐窯、生產設施按照類別和燃料性質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限值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2.鎂制品企業環境治理應同時達到環保、工信等相關部門的環境治理標準要求。
3.鼓勵、支持鎂制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改造,提高治理標準,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減少污染物排放。
4.9月30日前全市鎂制品企業應完成環境治理對標整治工作,逾期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六、鎂制品企業環境治理達標驗收程序
鎂制品企業按期完成整治后,向屬地縣(市)區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環保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未達到環境治理標準要求,停產整治。停產整治企業達到環境治理標準要求后重新履行驗收程序。
七、整治時間
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9月30日。
歡迎廣大市民共同監督,對未達到環境治理標準要求的生產企業進行舉報。舉報熱線:12369。
營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