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4號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我會制定了《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現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
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
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根據《破產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現就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問題,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第四十二條作如下補充規定,作為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后,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本規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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