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出讓管理的通知》,規定青海省今后新設置探礦權除特殊規定外一律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加大市場配置資源力度,有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加快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新機制。
《通知》指出,全省范圍內新設置探礦權,除下列情形可以審批或協議出讓外,其他一律采取市場方式出讓探礦權。這些特殊情形主要包括,為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勘查項目;國家或省財政出資安排的勘查項目;為大中型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勘查項目;在已有探礦權、采礦權的深部或外圍進行勘查的項目;省政府與大型企業集團簽訂勘查協議的項目。
《通知》明確了省、州地市國土資源部門及申請人提出探礦權市場出讓的方式。省國土資源廳每年確定勘查地塊,有計劃地組織探礦權出讓工作。各州地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可以選擇擬出讓勘查區塊,有計劃地申報探礦權出讓項目,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確定后,組織出讓工作。
《通知》中規定了探礦權價款確定方式:有地質資料可進行探礦權評估的,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備案。探礦權出讓起始價、底價由出讓人根據備案的評估價進行確定;地質工作空白區,探礦權出讓起始價,按出讓范圍面積計算,每平方公里不低于5000元。除特殊規定情形外,取消以往的探礦權協議出讓,把該放的權力讓渡給基層、市場、中介和企業,加大市場化配置資源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把資源配置給優強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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