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了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并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責任。
引人關注的是,草案中的“偷稅”一詞也被“逃避繳納稅款”所取代。
我國現行刑法從偷稅的具體數額和所占應納稅款比例兩方面對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有關部門提出,在經濟生活中,偷逃稅的情況很復雜,同樣的偷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同,建議在刑法中對偷稅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不作規定,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
有關部門還提出,考慮到打擊偷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收入。對于偷稅罪初犯者,經稅務機關指出后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了納稅義務,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處理可以較好地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刑法中的相關條款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且接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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