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制鐵合金行業、電解金屬錳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張,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規范行業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對《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和《電解金屬錳企業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修訂,現將《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和《電解金屬錳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予以公告。
各有關部門在對鐵合金生產建設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境評估、信貸融資、電力供給等工作中要以行業準入條件為依據。原《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和《電解金屬錳企業行業準入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4年第76號、2006年第49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鐵合金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
二、《電解金屬錳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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