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采礦造成的生態破壞不聞不問、一走了之的現象,今后在甘肅將成為歷史。近期出臺的《甘肅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將依據采礦許可證有效年限,按年度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用于保護礦山生態環境和對遭到破壞的礦山環境進行治理恢復。
該《辦法》對不同的礦種規定了不同的保證金提取原則:金屬礦、能源礦按年實際開采量提取年度保證金;非金屬礦采礦按許可證登記面積和采礦許可證有效年限,確定分年度平均提取保證金數額。對于新建礦山,采礦權申請人應當按采礦許可年限逐年繳存保證金;對于已建礦山,按《辦法》實施后采礦許證可的剩余年限逐年繳存保證金。
據了解,保證金的提取標準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費的原則,依據不同礦種按采礦許可證登記面積、開采的礦石量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來確定。
另外,《辦法》要求,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經驗收合格后,退還保證金及利息。采礦權人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退還,由負責收取保證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中標單位進行治理,治理費用超出保證金的部分由采礦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