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07-21批準1991-07-01實施
1 主題內容及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耐火材料企業有關防塵的基本規定和綜合防塵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耐火材料企業防塵設計與管理。
2 引用標準 GB 5748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3 基本規定 3.1 工藝流程和生產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3.2 企業在引進項目中的工藝、設備,應滿足防塵要求。 3.3 凡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其防塵措施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3.4 防塵設備的維護、檢修、應納入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生產設備進行大修時,防塵設備亦必須同時檢修、同時投產。 3.5 防塵設施,不準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 3.6 應根據生產流程配置相應的除塵系統,以便于粉塵的回收。 3.7 應按GB 5748的規定進行粉塵測定。 3.8 粉塵合格率、除塵設備完好率和運轉率,應納入企業經濟技術的考核指標中。
4 綜合技術措施 4.1 廠房建筑。 4.1.1 大中型耐火材料廠的粉碎工段,其廠房應為多層建筑。 4.1.2 安裝除塵器的樓層高度,應保證除塵器上部有不小于1.5m的凈空。 4.1.3 廠房建筑物的內部四周墻壁及地坪,應平整光滑。廠房內應有水沖洗設施。 4.1.4 設備、溜槽、管道穿過的層間樓板及墻壁上的孔洞,應盡量開小,孔洞四周應設有高50mm的防水凸臺。 4.1.5 原料破碎、粉碎作業,應與成型作業隔開,防止粉塵交叉污染。 4.1.6 成型、干燥、燒成和油浸作業等廠房的頂部,宜設避風天窗。 4.1.7 原料倉宜為封閉結構形成。 4.2 生產工藝及設備。 4.2.1 應采用機械化、密閉化、連續化生產工藝,盡量減少物料中轉環節,降低物料落差,縮短物料輸送距離。 4.2.2 同一性質的生產工藝設備,宜集中布置,并滿足豎向或水平作業流水線的要。 4.2.3 生產設備的布置,應為除塵系統的合理布置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為除塵設備留出足夠的檢修場地。 4.2.4 生產設備與其配套的除塵設備,應有電氣聯鎖、延時開停裝置。 4.2.5 設置布置應便于維修、清掃。 4.2.6 成型作業,應采用高壓壓磚機進行。 4.2.7 帶式輸送機,應設有清掃器。 4.2.8 燒成工藝,應采用隧道窯。 4.2.9 半成品干燥,應采用隧道干燥窯。 4.2.10 油浸瀝青制品作業,應采用真空密封油浸工藝,并應設有通風凈化設施。 4.2.11 油浸瀝青制品表面處理,宜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工藝,并設有通風凈化設施。 4.2.12 用研磨機和切割機加工耐火磚時,應采用濕法工藝及有效的除塵措施。 4.3 主要工序的防塵。 4.3.1 原料倉及破碎工段。 4.3.1.1 原料倉應保證物料正常流動,嚴防塌料和粉塵處逸。 4.3.1.2 封閉結構的原料倉,其橋式抓斗吊車司機室,應安裝安全調節與凈化裝置。 4.3.1.3 非冰凍季節,應對原料倉內的非水硬性物料的料堆進行噴霧淋水。 4.3.1.4 抓斗受料槽,應設敞口吸風罩。每個料槽宜設獨立的除塵系統。 4.3.1.5 顎式破碎機的進、出料口,應設密閉罩和通風除塵與噴霧灑水設施。除塵設備應安設在破碎機室的頂層,所收集的粉塵應直接回到膠帶機上。 4.3.2 粉碎及混合工段。 4.3.2.1 粉碎作業應按生產系統設除塵系統。 4.3.2.2 各種產塵設備均應從工藝上進行嚴格密閉。篩下的粉料膠帶輸送機,應進行全密閉。 4.3.2.3 粉碎工段為高層建筑時,除塵設備應布置在頂層,并使收回的粉塵直接回到相應的生產系統的成品槽中去。 4.3.2.4 為使混合工段的除塵器回料方便,除塵設備應盡量布置在粉碎工段的頂層。 4.3.2.5 籠型粉碎機出料口接膠帶輸送機時,其吸風罩應設在粉碎機下部受料槽上;當出料口溜槽接提升機或螺旋輸送機且溜槽與機體密閉較嚴密時,可只在提升機或螺旋輸送機的機體上吸風。 4.3.2.6 周邊卸料式球磨機的吸風罩,應設在球磨機的外殼上,當給料溜槽落差大于2m時,進料口應設擴大箱。 4.3.2.7 圓維、錘式、輥式和反擊式等破碎機,均應采取密閉措施。 4.3.2.8 筒磨機的進、出料口,應進行密閉除塵。 4.3.2.9 斗式提升機的吸風罩,當輸送熱料時,應配置在提升機的上部;用膠帶機給料時,膠帶機頭部和提升機外殼上,均應設吸風罩。 4.3.2.10 帶式輸送機應進行整體密閉,或受料點、卸料點進行局部密閉,中部設有可升降導向密閉罩或固定密閉罩。 4.3.2.11 移動式可逆帶式輸送機的密閉,可采用外罩式或全密閉式形式。外罩式吸風罩應設在進料點的左右兩個進料口的所在位置上;全密閉式可逆帶式輸送機,可設多個吸風點。 4.3.2.12 帶式輸送機上面的堆料寬度,應比膠帶寬度最少小200mm。 4.3.2.13 振動篩、轉動篩和固定斜篩,應采用凹槽蓋板整體密閉罩或局部密閉罩,并進行通風除塵。 4.3.2.14 稱量配料車的料罐受料處和料斗的密閉扇形閥上,均應設通風除塵設施。 4.3.2.15 貯料槽應根據進料方式和料槽的組成情況,進行有效的密閉除塵。風送料槽應采用脈沖袋式除塵器進行尾氣凈化。料槽槽壁開孔,均應不少于兩個。開孔孔底應留出一定坡度。以防積灰。 4.3.2.16 粉料裝袋應采用磅秤裝袋或包裝機裝袋,并進行有效的密閉除塵。 4.3.2.17 電子秤及給料設備,應進行密閉除塵。 4.3.2.18 濕輾機及單、雙軸攪拌機,均應采取密閉除塵措施。 4.3.2.19 移動卸料車的密閉,可采用條縫形料槽口局部密閉,定點卸料料槽口局部密閉或料槽大容積密閉等形式。 4.3.3 成型工段。 4.3.3.1 成型工段廠房,應采用電動噴霧機組進行降塵。 4.3.3.2 摩擦壓磚機,宜采用單側下吸式或雙側下吸式吸風罩。 4.3.3.3 壓磚機供料槽,應采用環形吸風罩。 4.3.3.4 磅秤密閉,應采用側吸罩。 4.3.3.5 磚坯檢尺臺應設吸風罩。 4.3.3.6 圓盤篩的頂面,應設可掀起的活動密閉蓋板;篩下料斗、放料漏嘴,應設固定圍罩。圍罩下部應設遮塵簾。 4.3.3.7 清除磚坯表面浮塵,宜采取帶密閉罩的吹,吸除塵措施。 4.3.2.8 廢磚、廢料應放入專用的廢品桶內,并應及時處理。 4.3.4 干燥、燒成工段。 4.3.4.1 干燥段應設有水沖地坪設施,燒成段應設有灑水清掃設施。 4.3.4.2 干燥、燒成段,應有有組織的自然通風。 4.3.4.3 燒成段的兩條隧道窯間的操作區及裝磚臺、卸磚臺的工作地點,應設有噴霧風扇。 4.3.4.4 廠房內和窯車修理處的上部空間,應設電動噴霧機組。 4.3.5 石灰乳工段。 4.3.5.1 廠房應設有風帽的自然通風裝置。 4.3.5.2 鐵鱗加工球磨機,應設除塵系統。 4.3.6 豎窯工段。 4.3.6.1 布料層操作區,應設噴霧風扇。 4.3.6.2 豎窯,當有房蓋和圍墻時,應設有風帽的自然通風裝置。 4.3.6.3 斗式提升機的受料坑應設蓋板;機架四周應設密閉圍板,并在圍板兩側及上部受料槽頂部設吸風罩。 4.3.6.4 礦石定量秤,應密閉除塵。 4.3.6.5 豎窯出料口和板式輸送機受料點,應設除塵系統。當幾座豎窯共用一條板式輸送機時,應在每個輸送機的受料點上各設一個吸風點。 4.3.7 轉窯工段。 4.3.7.1 窯頭操作區,應設噴霧風扇。 4.3.7.2 冷卻筒出料口和板式輸送機(或膠帶機)受料點,應設除塵系統。 4.4 除塵系統設計與維護 4.4.1 除塵系統設計 4.4.1.1 除塵系統設計,應滿足產塵點除塵所需風量、風速的要求。 4.4.1.2 同一生產流程,同時工作的產塵點,可合為一個除塵系統。 4.4.1.3 同時工作,粉塵種類不同的產塵點,如允許粉塵混合回收時,亦可合為一個除塵系統。 4.4.1.4 不同濕度、溫度的含塵氣體,混合后可能引起管道內結露時,不宜合為一個除塵系統。 4.4.1.5 除塵管道水平敷設時,應采取防止粉塵在管道內沉積的措施。 4.4.1.6 彎管、三通管等部件附近,以及水平和傾斜風管的端部或側面,應設密閉清掃孔。 4.4.1.7 除塵系統的排風管出口,應高出屋脊1.5m以上,距最近門窗或其他建筑物開孔(有人工作)的距離應在8m以上。排風方向應垂直向上,出風口風速應大于10m/s。 4.4.1.8 除塵器和風機的出、入口,以及各支管的直管段氣流平穩處,應設測量孔。 4.4.1.9 除塵設計,應根據產塵強度、粉塵理化性質及分散度,合理選擇行之有效的高效除塵設備(如袋式除塵器、電除塵器等)。 4.4.2 除塵系統的維護與使用。 4.4.2.1 應對除塵設備的運行與破損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出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 4.4.2.2 除塵設備的轉動件,應進行定期清洗、加油,使其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 4.4.2.3 風機葉輪,應保持完好、運行平穩。 4.4.2.4 除塵管道,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維護。管道外部應涂油漆或作防腐蝕處理。 4.4.2.5 除塵設備的工況,應每年測定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4.2.6 除塵器應連續清灰,灰斗與管道內的積灰,應定期清除。 4.4.2.7 袋式除塵器的破損濾袋,應經過徹底清灰和修補后,方準重新使用。 4.4.2.8 除塵設備,應按其性能和技術要求正確使用,以使除塵效率達到設計要求。
5 防塵管理 5.1 企業領導應有人分管防塵工作,廠長、車間主任、工段長和班組長,應分別對廠、車間、工段、班組的防塵工作全面負責。 5.2 企業應建立、健全防塵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防塵工作的管理與防塵項目的實施,解決防塵技術問題,監督、檢查防塵措施完好情況,建立防塵技術檔案。 5.3 企業應按接塵職工人數的3%--5%建立防塵專業隊伍,負責通風除塵設備的使用、管理、維修、粉塵檢測與車間清掃工作。 5.4 企業應不斷完善防塵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5.5 企業應制定各項防塵規章制度及防塵責任制,并認真貫徹執行。 5.6 企業應加強防塵教育,使職工了解粉塵對人體的危害性及可防性。 5.7 企業應對接塵人員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對矽肺患者應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國家技術監督局1990-07-21批準1991-07-01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