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山東省耐火材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省內各耐火材料火和耐火原料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社會團體,為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上受山東省冶金工業總公司和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指導。協會辦公地址設在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中心路84號。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為耐火原材料行業服務;推動行業的體制改革,改善行業管理;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素質和綜合效益,促進耐火原材料行業的發展,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各個部門服務。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市在會員單位和政府之間齊橋梁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單位的愿望和要求,傳達政府部門的意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組織會員單位和專家,學者,專業工作者,研究和探討耐火原材料科技發展方向和市場經濟體制;總結交流和推廣國內外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收集,傳遞經濟信息,促進經濟技術寫作和聯合,發揮我省耐火原材料資源優勢,開展技術咨詢和人員培訓,提高全行業素質和企業經營水平。
第四條 協會的主要工作內容
1、開展有關本行業管理問題的專題調查,向政府部門就行業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標準、經濟法規、管理體制等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
2、組織市場調查進行市場預測,了解需求狀況,協調產品價格,指導企業經營。
3、推進橫向經濟聯系,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生產經營、經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4、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并組織交流活動,指導企業的科研生產經營活動。
5、舉辦專業培訓班學術專題講座,積極為企業培訓專業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6、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動,在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方面,促進企業形成統一立場。
7、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省內耐火原材料企業及相關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論其隸屬關系,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協會可吸收本行業管理有管理專長的專家、學者和經驗豐富的老同志作為協會的顧問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 凡要求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申請,協會理事會批準后方可入會,團體會員單位必須指定專人為團體會員代表,負責與協會聯系。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本協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協會管理、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3、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優先享用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如技術資料、書刊等。
4、有權要求協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5、有退會的自由。要求退會的會員應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 會員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任務。
2、關心協會的工作,提供協會所需的各種資料;包括經濟信息、管理經驗總結、學術研究成果等資料。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保守協會的秘密,維護協會的聲譽。
5、會員不履行義務時,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由協會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1、審核理事會工作報告
2、修訂協會章程
3、討論決定協會重大問題
4、選舉協會理事,決定增補理事人選
5、審查協會預決算報告
6、表彰和獎勵對協會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理事會理事由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和理事若干人,聘請名譽會長,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是協會的法人代表。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正副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年。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工作的,由理事會決定增補或調劑,并提請下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主持召開理事會,其職責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審查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3、選舉協會正、副會長和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4、發展和審批新會員,辦理會員退回手續;
理事會一般一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必須是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二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主持日常工作,其人選有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后任命。協會常設為辦公室,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公室主任由秘書長提名會長任命,辦公室職責如下:
1、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2、檢查會員單位對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
3、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起草修改章程的報告;
4、收集通報各種信息資料,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5、辦理理事會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協會會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主管部門的資助和各企事業單位的捐助。
2、協會舉辦各項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協會經費只能用于:開展各種活動的開支;協會負擔的工作人員工資、獎金及福利開支;辦公費、差旅費開支;出版印刷資料的開支等。
經費使用辦公室主任審批,并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年度財務決算應理事會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十七條 協會終止活動,必須半數以上會員單位提出,經理事會提交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會長宣布,向省民政廳辦事手續并公告。
第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