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4日一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新密市民政局核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簡稱:新密市耐材協會,英文名稱:The Association of XinMi city Refractory Industry
第二條 本會是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上級行業協會指導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耐火材料行業性社會團體。是由國內涉及耐火材料領域的企、事業單位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的宗旨是: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南,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與聯系廣大耐材行業人士,以服務為宗旨,努力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協會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聯系,維護公平競爭,為增強企業活力,改進和加強宏觀行業管理,提高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促進耐火材料行業的發展,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各部門服務。
第四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是經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冶金工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市經貿委。
第二章 職能
第六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職能: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耐火材料行業發展問題,提出耐火材料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并參與有關活動;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對耐火材料領域的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耐火材料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耐火材料行業信息;
五、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協調同行間有關耐火材料的價格爭議;
六、創辦行業出版物,開展技術咨詢服務;為會員提供國內外耐火材料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介紹耐火材料行業“兩個文明”建設的經驗和成果;
七、參與制訂、修訂耐火材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服務標準等,組織貫徹實施并進行監督;
八、參與耐火材料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九、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協助會員單位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搞好質量認證;
十、引導耐火材料行業和企業不斷優化結構,采取正確的經營決策和投資方向,努力開拓國內外市場,提高行業自我發展能力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十一、受委托組織耐火材料科學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
十二、舉辦耐火材料專業培訓班、耐火材料學術專題講座及研討班,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養有關耐火材料生產和管理的專業人才,提高耐材行業的整體素質;
十三、組織耐材產品展覽會,耐材產需銜接會;耐材科技成果推廣會等,促進本行業的產品銷售和技術交流合作,參與國內涉及耐火材料領域的產品市場建設;
十四、維護國家和我國耐材行業的利益,組織會員單位協調耐材產品產量、品種布局、銷售價格等事宜,協助會員單位之間開展經濟技術合作和經濟聯合;
十五、發展與國外、境外耐火材料同行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學術諸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在發展對外出口、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促進國內耐火材料企事業單位形成行業統一立場;
十六、發展耐材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開展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各項活動;
十七、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由單位會員為主少數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新密市耐材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新密市境內從事耐火材料生產的企業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經濟團體;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四、在新密市耐火材料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和知名人士、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要求入會的團體或個人,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批準后由協會辦公室發給中國耐材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享有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新密市耐材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新密市耐材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維護協會團結,保守協會秘密;
七、履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協會辦公室,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新密市耐材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聘請名譽會長;
六、審議并通過理事會、會員提交的議案;
七、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由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新密市耐材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選舉新密市耐材協會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訂協會的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十、領導新密市耐材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聘請協會顧問;
十二、協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新密市耐材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由現職人員擔任,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特殊需要的可任名譽職務或顧問。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新密市耐材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的資助;
三、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的資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捐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新密市耐材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新密市耐村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新密市耐材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中國耐材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新密市耐材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