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能源政策,加強和規范對進口煤炭的檢驗監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出臺《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分為A、B、C、D 四種類別,明確指出,企業應當在出口煤炭報檢時提供《出境貨物換證憑單》。
《進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指出,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煤炭的檢驗監管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能分工對進出口煤炭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煤炭實施口岸檢驗監管的方式,對出口煤炭實施產地監督管理和口岸檢驗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比較原《出口煤炭檢驗管理辦法》,《辦法》檢驗檢疫機構對煤炭的檢驗監管已從原來的促進出口調整為宏觀調控進出口,加強和規范對進口煤炭的檢驗監管!掇k法》不再實行出口質量許可制度,規定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制度。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出口煤炭生產企業自愿申請,對其質量誠信度、生產加工工藝、生產技術條件、質量保證能力等按照標準進行考核,將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分為A、B、C、D 4種類別,實施不同條件要求的監管方式。
《辦法》規定,出口煤炭生產企業在每批出口煤炭裝車發貨前,憑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門下達的出口計劃,以及企業自檢合格單,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簽發《出境貨物換證憑單》。《辦法》指出,出口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在出口煤炭到達口岸卸貨前,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當提供《出境貨物換證憑單》。不能提供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