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際科技經濟一體化和我省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貫徹落實《河南省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條例》、《河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加速我省科技企業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對科技企業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體制創新、技術創新和從事科學研究、新產品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為主要特征,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 第三條 河南省科技廳是全省科技企業認定和審核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方法 第四條 科技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明確的科技開發及生產經營方向和范圍。 2、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生產、經營為主要業務。 3、從事的業務符合國家科技和產業發展政策。 4、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 5、科技投入(指用于新產品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及人才培訓、科學管理的投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以上。 6.技術性收入(指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收入,以及技術入股的增值和中試產品收入等)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研究開發與引進成果轉化的新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議上。 7、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科技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重視技術創新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 8、企業管理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在生產、經營、技術、財務、勞動等方面有明確、規范、科學的管理制度;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9、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兩手抓,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規、政策,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材料和報表。 第五條 科技企業認定每年進行一次。由企業填寫《河南省科技企業認定(審核)申報書》,報送所在縣(市、區)科委、高新區管委會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河南省科技企業認定(審核)申報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本企業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科技企業申請認定材料經省轄市科委和鄭州、洛陽高新區管委會初審合格,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審核認定。 第七條 經認定的科技企業,由省科技廳頒發科技企業證書和標牌。科技企業證書和標牌由省科技廳統一制作,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科技企業證書是企業執行《科技企業會計核算規程》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憑證。 第三章 檢查審核 第九條 由省轄市科委和鄭州、洛陽高新區管委會對已認定并頒發證書的科技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檢查審核,并將檢查審核結果報省科技廳備案。檢查審核不合格者,報省科技廳審定后,取消其科技企業的稱號,收回證書和標牌。 第十條 科技企業應按規定時間,到所在省轄市科委辦理檢查審核手續。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河南省科技企業認定(審核)申報書》;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科技企業證書副本; 4、本企業上一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科技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遷移、歇業、變更名稱和法人代表變動等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受更登記后3O日內,到所在省轄市科委、鄭州、洛陽高新區管委會備案并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科技企業認定和檢查審核是一項重要工作,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鄭州、洛陽高新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禁利用科技企業認定和檢查審核弄虛作假,河私舞弊,謀取私利。 第十三條 企業或工作人員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直至吊銷其科技企業證書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l、不按規定報送有關材料和報表; 2、涂改、出租、轉讓、出賣科技企業證書、標牌; 3、企業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 4、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胸私舞弊; 5、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科委《河南省關于認定科技企業和核發科技企業證書的暫行辦法》即行廢止。